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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践行“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理念,把“从政治上看”与“从法治上办”有机统一起来,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和社会关切,坚持案件办理和促推社会治理并重,强化源头预防,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在矛盾纠纷产生的源头做“减法”。强化“非诉在前、法院断后”递进式解纷,成立甘肃商会、青年商会法官工作室,选派4名法官进驻;运用“示范诉讼+集中处理”等方式一案结、众案解,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超80%。与滨海新区法院、滨海新区司法局等单位建立加强诉源治理、完善预防与化解行政争议协同机制,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立企业合规司法服务中心,设立远程调解席位,推动化解工作窗口前移、力量下沉,着力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结合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补充18名调解员,建强解纷队伍。定期组织信访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开展“人民信访”主题培优沙龙,研讨交流信访化解工作经验,不断提升信访化解能力。在院信访大厅设立值班值守窗口,坚持常态化院庭领导值班接访制度,为来访群众发放信访“明白纸”,制发答复示例,推动“有信必复”落地落实。
第一,根据现有刑法条文,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如果成立的话,在现有的法定刑幅度内又如何裁量。这是法律问题,不以民意和专家学者意见为转移的。此类事件发生后,有专业人士呼吁责任不在犯罪嫌疑人,而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没有管教好,认为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要将之释放,或者认为这些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很多老百姓则发声要将这些实施了恶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或者把他们关到监狱中,终身不得减刑、假释。实际上,这些声音都不会影响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审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建琨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周建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大部分已查扣到案,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一开始只想要做兼职,直到电话号码被封号后,才知道这是实施电话诈骗。我很害怕,但转念一想,自己并没有骗人,只是打打电话而已。通过检察官的解释,知道这也是诈骗犯罪的一种帮助行为。”未成年人小刚中考后,被网上的高薪兼职信息诱惑,参与实施“手机口”诈骗。在办理该案时,该院将精准帮教与矫治教育相结合,在对小刚作出不批捕、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跨区域异地委托小刚住所地检察机关对其开展个性化帮教服务。得知当地学校拒绝接收小刚入学时,该院检察官钟润苹立即赶赴现场,并联合当地检察机关、教育部门为小刚提供帮助,使其顺利进入高中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