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物质属性。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均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行为人主观故意。梳理各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举报材料等证据,证实销售团队在不断接到非法添加投诉、诉讼通知后仍予以销售的事实,证明各被告人对添加物质的主观明知和违法性认识。三是推动全链条打击犯罪。督促公安机关同步向江苏、山东、河北等地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证据材料,实现上述地区公安机关对下游经销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全覆盖打击,已立案2件2人。四是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建议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召回销往青海、安徽等地的有毒、有害产品,对扣押在案的1000余盒产品及时销毁。
近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能,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协作配合,发挥数字检察优势,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融合监督新模式,全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取得了较好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东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也表示,因医院业务调整需要,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适应新形势下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我院自2024年1月1日起暂停产科住院分娩服务。门诊产前检查、产后康复、不孕不育生殖门诊、妇科门诊(包括人工流产术)、妇科住院均正常提供服务,我院将更加突出中医特色,发挥中西医结合优势,争取为广大妇女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撰稿:秦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