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犯罪分子自始不享有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所得即应依法追缴。追缴犯罪所得旨在追赃挽损、修复法律关系,其本身并非刑罚,与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遗漏追缴犯罪所得,二审法院在查明张某虹犯罪所得基础上增加追缴判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追缴行贿犯罪所得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
监督员职责包括受邀听取中国足协关于重点工作情况的通报,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足球职业联赛、青少年比赛、裁判员选派等活动的监督工作;开展足球工作调研,收集社会各界对足球发展的意见,向中国足球协会提出政策性建议;对足球行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等。
延伸触角,法庭便民利企。针对偏远山区企业分布点多、线长、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该法庭在湾沟镇、松树镇的工商业联合会和湾沟林业有限公司设立了巡回审判点,并公开了法官的联系电话,随时为企业答疑解惑,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截至目前,该法庭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现场调解了12起案件,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确保重点工程沈白高铁工程顺利施工,法庭庭长带领干警多次深入工程项目部和施工现场,向施工方负责人宣讲合同订立、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向建设工地周边的群众宣讲爱护国家集体财产、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方面的法规政策,有效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官干警每年一次深入到湾沟林业有限公司,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向干部、职工宣讲民法典、劳动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普及护林防火、森林管护等知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民主改革是真正造福西藏各族人民的伟大壮举。西藏65年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充分证明:民主改革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愿望,契合西藏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是历史的必然。正是有了民主改革,才有了西藏社会制度的历史性变迁,才有了西藏与时俱进的发展,才有了西藏各族人民幸福美好新生活,才有了西藏各族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才能实现西藏繁荣进步,开创西藏更加美好的未来。这是历史的深刻结论,也是西藏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撰稿:杜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