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法院受理倪某甲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8月29日判决:准予倪某甲、王某某离婚;倪某丙跟随王某某生活,倪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倪某丙18周岁;个人处及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胶州路该房屋产权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应向倪某甲支付折价款2,500,000元。后王某某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对此,出具这份判决书的诸暨市人民法院无疑难辞其咎。涉案的两份判决书中均记载:判决书作出之前,经诸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多位原法官及现任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成员均应在判决书备案稿上签字确认。判决书草稿由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起草。也就是说,对于这份判决书而言,从直接起草者、主审法官到审判委员会成员,牵涉其中的法院工作人员均有责任。
3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记者从会上获悉,本次修订草案明确了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义务,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形成了打造数字化与智慧化预防系统、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加强涉案未成年人身心修复等典型经验做法。
三月暖春,珲春市敬信湿地迎来候鸟回迁高峰。为切实守护绿水青山,做好候鸟迁徙保护,连日来,珲春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选派精干警力,多方协调联动,成立保护候鸟工作专班,研究制定“融地联巡”勤务制度,全天候驻扎生态腹地,高密度开展巡逻防控、普法宣传等行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候鸟栖息生态环境安全。(撰稿:庄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