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青年报》报道后,一份“漏洞百出”的一审判决书,在舆论场上引发关注。3月21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此次开庭为该案二审质证阶段,该案一审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庭上,当事人何华芳的辩护人举例指出本案一审判决书存在明显错误。其中最为荒谬的一处,是判决书将一笔5735019.54元的借款多写了一个“万”字,直接从百万量级跃升为百亿量级。除此之外,其他林林总总的错误也不在少数。
法院认为,首先,《协议书》第2条的内容系倪某甲自愿在王某某生育子女后将系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赠与王某某。现双方之女已出生,倪某甲理应按约履行赠与承诺。其次,协议书第2条载明的“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涉及女方所生子女与男方的特殊身份关系问题,故该条款不应适用法律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再者,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因此,倪某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贾健:第一,家庭教养缺失对于留守儿童的影响。根据社会控制理论,一旦社会约束被打破或减弱,人就很容易做违法或越轨的行为,换言之,随着依恋、参与、投入和信仰等社会约束的减弱,人们可能身处危险生活环境中,参与一种很容易越轨或者被害的生活方式。留守儿童的教养方式在预防越轨和被害问题上存在缺陷:1、父母对留守儿童在价值观上缺乏正确引导。农村留守儿童正处于三观形成的关键阶段,父母教养的缺席容易导致留守儿童正确三观的缺位。而三观将指引留守儿童性格的形成、日常生活习惯的养成以及交友对象、交友方式等,缺陷的性格、不良的生活习惯以及不慎的交友行为,都有可能成为留守儿童越轨和被害的重要因素。2、在亲子关系上缺少有效沟通。这会导致亲子间产生隔阂,留守儿童对家庭的依恋程度较弱,对家人的信任程度较低,因而容易产生安全感低、自卑、怯懦和孤僻等心理特征。这些容易导致留守儿童脱离家庭的约束进而实施越轨行为,也更容易被加害者锁定成为被害对象。
被告倪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2.前述协议类似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不具有可诉性;3.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生育作为合同对价,违反公序良俗;4.被告已经向原告赠与了胶州路房屋50%的产权份额。目前被告及其父母名下仅有一套房即系争房屋,既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赠与,且赠与有违公平原则;5.系争房屋系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现登记在被告及其父母名下,实际上为被告和父母共有,被告无权自行处分。6.即使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对于该赠与合同,被告有权任意撤销。(撰稿:毕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