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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地区适合什么项目?一个项目选在什么位置合适?什么类型的项目不能上马?项目建成后怎么管?《意见》在信息共享、监管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比如,在分区管控信息共享方面,提出推进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又如,在强化监督考核方面,要求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再如,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要求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意见》聚焦区域性、战略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
紧密围绕服务保障发展大局,聚焦营商环境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搭建了司法服务平台,做优涉企业纠纷预防化解。这里建立了“异地温商+驻温外商+本土商企+服务中心”的一站式、全方位、专业化的涉企解纷服务体系,精准对接企业司法需求,让市场主体预期更稳、信心更足、活力更强,在法治轨道上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我在福建主持了一起公开听证申诉案件,清华法学院的张建伟教授作为听证员参与、有力支持了这次听证。这起听证案件的效果很好,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是一起涉及定性上是商业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的当事人申诉案件。申诉人坚持主张起诉欺诈人,当地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还不够充分,当事人便从基层检察院一直申诉至最高检。我作为主持人到福建主持公开听证,在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做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各自尽到了法定义务,企业重新恢复活力。如果这起案件在基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诉决定时就进行公开听证,可能就避免了当事人踏上为期三年的申诉之路。由此,公开听证的必要性充分凸显,该制度的优越性也充分显现。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目前,我国划定了4万多个环境管控单元,初步形成了一套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从长江保护法到黄河保护法,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到43部地方性法规,均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实践充分证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科学合理,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了新的政策工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