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建琨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周建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大部分已查扣到案,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川渝人社2024年“十大专项行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将实施川渝就业创业帮扶提升工程、构建川渝大学生就业创业协同服务体系、打造社保服务“川渝社银合作”新模式、争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特区、打造川渝人才协同发展示范区、推动川渝技能“出海”、开展川渝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创新改革试点、协同推动川渝社保卡“一卡通”立法、推动川渝数字人社协同共建、推动川渝人社领域标准协同等10大专项行动,着力形成一批人社事业区域协同发展标志性成果。
留守儿童为何容易成为校园欺凌的被害者与加害者?如何解读最高检的表态“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都公布的2024年中考政策明确“有校园欺凌行为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能否有效防范校园欺凌的发生?澎湃新闻围绕上述问题与贾健教授展开对话。
被告、第三人均认为系争房屋实际上为被告和第三人共有,被告无权自行处分。法院认为,首先,对于该主张,被告及第三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系争房屋虽由第三人出资,但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后,产权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根据倪某甲、王某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王某某放弃婚后首套由倪某甲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倪某甲一人名下之房产所有权即系争房屋所有权,因此《协议书》第2条倪某甲处分的系其个人财产;其次,倪某乙、汤某某通过买卖形式加名并各享有系争房屋1%的产权份额系发生在倪某甲、王某某签订《协议书》之后,不影响倪某甲之前对系争房屋50%产权份额进行处分的效力。因此对于被告及第三人的前述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撰稿:高妮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