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7日,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取证人员进入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经营场所进行取证,并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手机客户端“权利卫士”APP进行证据固定,将取证证据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该中心签发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取证照片显示,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经营场所的“商品价格牌”上使用较小字体标注“品名”,品名后用较大字体标注“修文猕猴桃”及价格,并未标注产地等字样。
为什么各地差别比较大?关键就是看检察官是否积极努力、克服困难做好工作。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给检察官增加很多的工作量,包括以事实、证据、法律及有关案例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这一工作,以前是诉至法庭后,主要由法庭去做。同时,还须请律师参与、阅卷,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嫌疑人都予认同。同时还要做好被害人方面的工作,形成谅解、认同。这些工作量大、事难。从认真贯彻国家法律、实现公正和效率、真正化解矛盾,特别是履行好检察机关职责的角度出发,最高检提出适用率要达到70%左右。经过各地的努力,目标基本达到,不少地方到2019年12月份,单月全国的平均适用率达到了80%,2020年以来平均适用率已经达到了85%。比较高的适用率是可以实现的,这是基于我国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结构,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合理的目标要求。
谈及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路径,黄汉权指出,首先要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其次要推进体制机制的创新,形成有利于新质生产力涌现的基础制度,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此外,还要建设强大的国内市场,为发展新质生产力释放需求空间,同时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本案是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犯罪分子自始不享有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所得即应依法追缴。追缴犯罪所得旨在追赃挽损、修复法律关系,其本身并非刑罚,与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遗漏追缴犯罪所得,二审法院在查明张某虹犯罪所得基础上增加追缴判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追缴行贿犯罪所得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撰稿:申屠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