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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检察综合履职。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数量增长迅速,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网络平台抽奖诈骗、虚假爱心传递诈骗等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严重损害群众财产利益。该院始终坚持以民意和民生为出发点,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并将此类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坚持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依法从快从严惩处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类刑事案件111件168人,以实际行动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同时,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挽回国有资产、群众经济损失560余万元。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群众的“养命钱”,也是重要的公共资金。如今,冒领养老金的现象日益增多,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流失。为进一步推进源头治理,堵塞养老金管理漏洞,畅通养老金领取人员信息共享渠道,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邀请该县人社局、县法院、县公安局等7家单位,就进一步规范养老金管理问题召开联席会,协商拟定了《关于规范死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服刑等人员基本养老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区域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司法联动保障的工作合力,为规范养老金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助推行政机关提升治理能力,杜绝国有资金流失风险。
被告、第三人均认为系争房屋实际上为被告和第三人共有,被告无权自行处分。法院认为,首先,对于该主张,被告及第三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系争房屋虽由第三人出资,但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后,产权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根据倪某甲、王某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王某某放弃婚后首套由倪某甲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倪某甲一人名下之房产所有权即系争房屋所有权,因此《协议书》第2条倪某甲处分的系其个人财产;其次,倪某乙、汤某某通过买卖形式加名并各享有系争房屋1%的产权份额系发生在倪某甲、王某某签订《协议书》之后,不影响倪某甲之前对系争房屋50%产权份额进行处分的效力。因此对于被告及第三人的前述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现在的问题是,学校能否切实落实?在我组织的调研中发现,部分教师宁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不愿选择使用教育惩戒权。有些校园欺凌者的家长在外打工,委托监护人大多为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隔代近亲属,他们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效果有限,很可能被谈话者是“左耳朵进,右耳朵出”。因此,如何给予学校、教师以政策、制度支持,让其愿意且敢于主动制止并报告校园欺凌现象;如何增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警示教育、训诫的惩戒力度,使得对接受这些教育谈话的校园欺凌者产生震慑,不敢再犯;这些都还有待实践中作出探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