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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加强机制建设。要落实中央精神,不断探索建立健全团结奋斗的相关机制。一是完善评价考核机制。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让人们明确什么是真团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人们真正在大局下团结,在团结中奋斗。真的团结讲原则,而不是讲个人好恶、论远近亲疏。在统一战线内,团结不等于没有分歧、不要斗争。以辩证观点看,没有分歧就没有团结,没有斗争也没有团结。有不同意见,通过交流沟通、谈心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能统一思想,集众人之智。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相关制度,明确团结和斗争的范围,使人们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交朋友,是我们党团结各界人士共同奋斗的一种工作方式。怎么样做到交朋友中的亲与清,需要各地结合情况进一步明确界定。实现团结奋进,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各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担负起督促检查的责任,对团结奋斗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各地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也要及时督促提醒。强化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对考核结果综合运用。二是完善协商工作机制。要团结奋斗,就要相互协商,在协商中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建立完善同级党委常委联系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制度,经常交流工作、互通情况、谈心谈话;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议政建言机制,加强智库建设,使人们能把问题摆上桌面,把矛盾及时解决;制定提高协商议政质量的意见,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和工作办法,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建立各级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特别是完善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共同制定规划、共同物色推荐、共同培养教育、共同考察人选、共同研究提名、共同督促检查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三是建立完善妥善处置重点问题机制。统战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责任重大。统战工作要团结方方面面的人士,而且是以党外人士为主,更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妥善处置团结奋斗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敏感点。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各种社会思潮和涉及重大是非原则的问题,要高度警觉、严加防范;对统战成员中出现的错误观点、模糊认识、不良现象要敢于批评教育、善于说服引导。要增强斗争精神、敢于亮剑,在事关道路、制度、旗帜、方向等根本性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斗争时心明眼亮、行事果断;在摆正“亲”“清”关系、“谁统谁”等根本问题上坚守底线、保持定力。要加强分析研判,见微知著,强化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加强对苗头性问题的分析研究和趋势性预判,把防范化解风险的思路举措充分融入各项工作中,健全完善风险排查、预警管控和应急处置预案。密切关注涉及民主政治、民族宗教、西藏新疆和港澳台侨等舆情信息,紧盯敏感事件节点,及时掌握党外人士思想动态,做好热点问题舆论引导。
现在的问题是,学校能否切实落实?在我组织的调研中发现,部分教师宁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不愿选择使用教育惩戒权。有些校园欺凌者的家长在外打工,委托监护人大多为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隔代近亲属,他们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效果有限,很可能被谈话者是“左耳朵进,右耳朵出”。因此,如何给予学校、教师以政策、制度支持,让其愿意且敢于主动制止并报告校园欺凌现象;如何增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警示教育、训诫的惩戒力度,使得对接受这些教育谈话的校园欺凌者产生震慑,不敢再犯;这些都还有待实践中作出探索完善。
第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再次下降,是否应该扩宽现有的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罪行种类,是否应该引入域外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如何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各方责任,如何健全并真正发挥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效果,如何解决现在专门学校数量少、矫正效果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些都还在探索、研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为惩罚未成年人也是一种教育方式,但从根本上来看,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最重要的,而预防体系的健全与最终发挥效用,需要整个社会协同发力,单靠法律界是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就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一个地方的开发建设中,什么项目允许建设,什么项目要考虑重新选址,都与之有关。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提供了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