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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只想要做兼职,直到电话号码被封号后,才知道这是实施电话诈骗。我很害怕,但转念一想,自己并没有骗人,只是打打电话而已。通过检察官的解释,知道这也是诈骗犯罪的一种帮助行为。”未成年人小刚中考后,被网上的高薪兼职信息诱惑,参与实施“手机口”诈骗。在办理该案时,该院将精准帮教与矫治教育相结合,在对小刚作出不批捕、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跨区域异地委托小刚住所地检察机关对其开展个性化帮教服务。得知当地学校拒绝接收小刚入学时,该院检察官钟润苹立即赶赴现场,并联合当地检察机关、教育部门为小刚提供帮助,使其顺利进入高中校园。
对此,出具这份判决书的诸暨市人民法院无疑难辞其咎。涉案的两份判决书中均记载:判决书作出之前,经诸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多位原法官及现任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成员均应在判决书备案稿上签字确认。判决书草稿由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起草。也就是说,对于这份判决书而言,从直接起草者、主审法官到审判委员会成员,牵涉其中的法院工作人员均有责任。
第一,根据现有刑法条文,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如果成立的话,在现有的法定刑幅度内又如何裁量。这是法律问题,不以民意和专家学者意见为转移的。此类事件发生后,有专业人士呼吁责任不在犯罪嫌疑人,而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没有管教好,认为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要将之释放,或者认为这些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很多老百姓则发声要将这些实施了恶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或者把他们关到监狱中,终身不得减刑、假释。实际上,这些声音都不会影响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两份涉事判决书上载明的审判长戴金飞、审判员边粉芳,在单位里都是屡获表彰的模范干部。其中,戴金飞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度获诸暨法院“办案标兵”称号,边粉芳2020年、2021年、2022年均在诸暨法院年度总结大会上获得表彰。这些信息和这两份判决书体现出来的东西,怎么看都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