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犯罪分子自始不享有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所得即应依法追缴。追缴犯罪所得旨在追赃挽损、修复法律关系,其本身并非刑罚,与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遗漏追缴犯罪所得,二审法院在查明张某虹犯罪所得基础上增加追缴判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追缴行贿犯罪所得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
“我们还为求职农民工建立云档案,对其求职经历、技能培训、证书获取等持续记录,并免费保留其5年内的所有电子劳动合同,解决农民工遇到劳动纠纷时调查取证难、材料举证难等问题。”吴晓军说,依托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冀联农民工”为就业的农民工们建立电子签章、工资管理档案,当他们遇到劳动纠纷时,便可通过平台将相关证据一键转发给相关管理部门,帮助农民工举证维权,消除农民工求职就业的后顾之忧。
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应勇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后,对内蒙古检察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强调,内蒙古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立足检察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在服务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上展现更大检察新作为。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立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在抓落实和见实效上下功夫、见真招,持续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要久久为功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健全完善履职制约监督机制,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廉洁运行。
“我们将不断强化河湖生态用水保障。”陈敏表示,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统一配置。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和生态流量泄放管理,健全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响应机制,保障171条跨省、546条省内重点河湖基本生态用水,有序推进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核定与保障。(撰稿:荣融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