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为何容易成为校园欺凌的被害者与加害者?如何解读最高检的表态“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都公布的2024年中考政策明确“有校园欺凌行为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能否有效防范校园欺凌的发生?澎湃新闻围绕上述问题与贾健教授展开对话。
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近期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部署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等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并强调,要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规范自身履职并重,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第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再次下降,是否应该扩宽现有的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罪行种类,是否应该引入域外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如何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各方责任,如何健全并真正发挥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效果,如何解决现在专门学校数量少、矫正效果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些都还在探索、研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为惩罚未成年人也是一种教育方式,但从根本上来看,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最重要的,而预防体系的健全与最终发挥效用,需要整个社会协同发力,单靠法律界是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再次下降,是否应该扩宽现有的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罪行种类,是否应该引入域外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如何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各方责任,如何健全并真正发挥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效果,如何解决现在专门学校数量少、矫正效果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些都还在探索、研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为惩罚未成年人也是一种教育方式,但从根本上来看,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最重要的,而预防体系的健全与最终发挥效用,需要整个社会协同发力,单靠法律界是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撰稿:瞿贵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