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强化江河湖库保护治理。陈敏表示,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加强重要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开展7400条(个)河湖健康评价。推进幸福河湖建设。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强化涉河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加强乡村河湖库管护和山区河道管理。
审判工作要担起社会责任。案件裁判结果不仅影响当事双方,更具示范意义、社会影响,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的审判工作绝不能一判了之、结案了事,必须认清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要依法稳妥处理关系民生的案件,把握好“稳”和“进”的关系,引领公众法治意识养成、引领法治进步、引领社会发展。要关注案件成因和反映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善社会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少年审判刑民行“三审合一”,面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戾气深重,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婚姻家事案件以及涉学校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要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共同担起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司法保护的更重责任!要以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促进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减少老百姓的操心事、揪心事,更加自觉、更深层次服务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本案是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犯罪分子自始不享有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所得即应依法追缴。追缴犯罪所得旨在追赃挽损、修复法律关系,其本身并非刑罚,与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遗漏追缴犯罪所得,二审法院在查明张某虹犯罪所得基础上增加追缴判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追缴行贿犯罪所得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
法院干部要担起政治责任。管理责任、社会责任最终要靠每一名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具体落实。要深刻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认识,更加自觉坚定“四个自信”,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增强大局意识,善于跳出案件本身,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妥善处理具体个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要深刻理解各项工作部署在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考量,增强理性认同和行动自觉,变“要我做”为“我要做”,从“做完了”变成“做好了”,更加积极能动履职,扛起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重任。(撰稿:谭娣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