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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16年,李某未按法院判决履行向刘某支付120万余元的义务,即刘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被终结执行。2023年,刘某提供线索称,某茶园实际经营者为李某,但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经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实,李某通过转让法人,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妄图逃避执行。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浙江大学是蹲点研学研讲活动的发起方之一。该校团委副书记、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包大为借用嘉善的“善文化”称,县域发展要用好“善本”、出台“善策”、广结“善缘”。其中,特别是要汇聚面向新质生产力与创新型人才的“善缘”,让原乡人守得住、还乡人愿回家、新乡人能落脚。“当然,青年学生也要积极地走出课堂,通过扎根基层的调研,了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对青年的真切需求,进一步有针对性地提升自己的理想信念、知识储备和工作本领。唯有如此,县城与青年的双向奔赴的‘善缘’才能转化为持续且自觉的发展动能。”
2024年1月4日,丛台区院邀请公安、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食品经营者代表,对区市场监管局整改效果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察建议全部整改到位,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巩固深化监督质效,丛台区院与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因本案行政机关全部整改到位,丛台区院于2024年2月18日撤回起诉。
法官表示,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好意同乘”行为,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是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原本应由小吴承担的责任,按照“好意同乘”应适当减轻,由小王自行承担一部分。当然如果驾驶人存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为由减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