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段时间的检察实践表明:检察听证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的有力抓手,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2020年以来,张军、童建明、张雪樵、陈国庆等最高检领导,率先垂范,带头主持公开听证。各级检察机关也普遍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检察长带头主持公开听证,推动这项制度进一步落实。
中外专家共同参观了“一带一路”检察法治宣传展示区,围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合作等进行了座谈交流。陕西省检察院、西安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一基地两中心”运行情况,并表示希望以此次活动为开端,拓展常态化、多元化合作渠道,密切中国检察机关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有关高校的联系,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律比较研究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
大通道越来越畅通,使得中部地区优势愈发突出。在安徽,江淮运河不仅重塑了省内的航运格局,还加强了长三角与中原地区的联系,成为长江、淮河以及黄河三大流域经济要素流通的关键通道;在湖北,长江黄金水道、空中枢纽、高铁大动脉、高速大通道等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正逐渐成形;在河南,空、陆、网、海,四条繁忙的“丝绸之路”上,人员、货物、技术、信息川流不息、织密成网,架起内陆河南联通世界的枢纽通道……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撰稿:薛丽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