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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与山火的较量中,参战人员表现出英勇顽强、敢打必胜、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经过连续11天的全力扑救,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四川、云南两省森林消防队伍、四川消防救援队伍、四川省军区、四川武警参战队伍,以及甘孜州11个县专业扑火队、直升机作业队空地协同、奋力作战,甘孜州、雅江县干部群众和民兵队伍积极参与、紧密协作,通过科学调度、精准施策,最终将3个火场明火全部扑灭,火场后续将逐步移交地方负责清理看守,严防死灰复燃,全力巩固灭火成果。
三是研读历史体悟内在自觉。“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希望广大党员特别是青年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在学思践悟中坚定理想信念。要真正认识到,只有团结奋斗,中华民族才能凝聚力量。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前,中国四分五裂,一盘散沙,致使国家处在列强入侵、战火频仍、山河破碎、生灵涂炭的悲惨境地,中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百年来,我们党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中华民族才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来看,统一战线是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也是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优良传统,始终把团结奋斗鲜明写在自己的历史答卷上,不断结合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提出团结奋斗的新要求,开创团结奋斗的新局面。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党领导人民团结奋斗、赢得伟大胜利的历史。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先后建立了国民革命联合战线、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爱国统一战线。尽管统一战线在不同时期担负的历史任务有所不同,团结联合的范围对象有所变化、采取的政策策略也有所区别,但大团结大联合的本质要求始终没有变,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法宝作用始终没有变。历史的启迪弥足珍贵:党和人民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团结奋斗的结果。团结奋斗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最显著的精神标识。
二要加强机制建设。要落实中央精神,不断探索建立健全团结奋斗的相关机制。一是完善评价考核机制。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让人们明确什么是真团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人们真正在大局下团结,在团结中奋斗。真的团结讲原则,而不是讲个人好恶、论远近亲疏。在统一战线内,团结不等于没有分歧、不要斗争。以辩证观点看,没有分歧就没有团结,没有斗争也没有团结。有不同意见,通过交流沟通、谈心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能统一思想,集众人之智。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相关制度,明确团结和斗争的范围,使人们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交朋友,是我们党团结各界人士共同奋斗的一种工作方式。怎么样做到交朋友中的亲与清,需要各地结合情况进一步明确界定。实现团结奋进,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各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担负起督促检查的责任,对团结奋斗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各地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也要及时督促提醒。强化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对考核结果综合运用。二是完善协商工作机制。要团结奋斗,就要相互协商,在协商中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建立完善同级党委常委联系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制度,经常交流工作、互通情况、谈心谈话;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议政建言机制,加强智库建设,使人们能把问题摆上桌面,把矛盾及时解决;制定提高协商议政质量的意见,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和工作办法,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建立各级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特别是完善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共同制定规划、共同物色推荐、共同培养教育、共同考察人选、共同研究提名、共同督促检查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三是建立完善妥善处置重点问题机制。统战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责任重大。统战工作要团结方方面面的人士,而且是以党外人士为主,更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妥善处置团结奋斗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敏感点。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各种社会思潮和涉及重大是非原则的问题,要高度警觉、严加防范;对统战成员中出现的错误观点、模糊认识、不良现象要敢于批评教育、善于说服引导。要增强斗争精神、敢于亮剑,在事关道路、制度、旗帜、方向等根本性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斗争时心明眼亮、行事果断;在摆正“亲”“清”关系、“谁统谁”等根本问题上坚守底线、保持定力。要加强分析研判,见微知著,强化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加强对苗头性问题的分析研究和趋势性预判,把防范化解风险的思路举措充分融入各项工作中,健全完善风险排查、预警管控和应急处置预案。密切关注涉及民主政治、民族宗教、西藏新疆和港澳台侨等舆情信息,紧盯敏感事件节点,及时掌握党外人士思想动态,做好热点问题舆论引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