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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健:刑法修正案11新增了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勇检察长的讲话其实是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说的,而不能认为这是要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未成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对这一款中情节恶劣的理解,学界一般认为包括采用残忍手段杀害的;动机特别恶劣的;行为对象是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多次实施杀害、伤害的;一次杀害、伤害多人的等等。另外,还应该关注到应勇检察长调研时同时提到的,要“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这也反映出,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惩罚和教育改造不可偏废。
我在福建主持了一起公开听证申诉案件,清华法学院的张建伟教授作为听证员参与、有力支持了这次听证。这起听证案件的效果很好,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是一起涉及定性上是商业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的当事人申诉案件。申诉人坚持主张起诉欺诈人,当地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还不够充分,当事人便从基层检察院一直申诉至最高检。我作为主持人到福建主持公开听证,在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做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各自尽到了法定义务,企业重新恢复活力。如果这起案件在基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诉决定时就进行公开听证,可能就避免了当事人踏上为期三年的申诉之路。由此,公开听证的必要性充分凸显,该制度的优越性也充分显现。
长期以来,多极化的“极”被认为是少数几个大国,这种叙事在国际上颇有市场,但并不符合国际社会多数成员对多极化世界的期待。国际社会多数成员主张世界多极化,是希望每个国家或国家集团都能在全球多极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让更多力量共同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在不同国家间分等级、排座次,更不是要搞所谓“大国共治”。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目前,我国划定了4万多个环境管控单元,初步形成了一套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从长江保护法到黄河保护法,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到43部地方性法规,均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实践充分证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科学合理,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了新的政策工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