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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玉州区法院坚持将诉源治理挺在前,为更好地凝聚司法合力,他们组织审判团队深入一线了解辖区金融行业发展情况,牵头银行业协会开展诉前金融纠纷调解,对个别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严、贷中流程不规范、贷后监管不力、订立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给辖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审判知识讲座,提升了辖区银行机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和法律维权水平。
“加强外资承销机构队伍建设,在推动银行间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上述负责人认为,外资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范围,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通过外资金融机构的全球网络,引入更多境外发行人、投资人,助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利用外资金融机构引入国际先进经验,推动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提升银行间市场制度环境的国际化水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三是抓实矛盾纠纷分流调处。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社会治理中心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中心“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明确全市8个一类中心、2个二类中心、2个三类中心矛盾纠纷调解分流率分别须达到70%、75%、80%,推动让矛盾“中转站”成为问题“终点站”。2023年,全市县级社会治理中心调解过滤纠纷47287件,进入中心纠纷调解分流率达83.74%;接收法院引导诉前成功调解纠纷25778件,调解成功率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