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企业,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优化涉企服务手段。指导公证机构深入企业设立公证联系点或办证服务点,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公证事项办理等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服务企业赋能。二是创新涉企公证业务。大力推广知识产权保护、上市融资、现场监督、破产重整等涉企公证服务,为企业股权治理、“走出去”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三是精准对接企业公证需求。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积极回应企业关切,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答: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节水是解决水安全问题的关键。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节水工作,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与此同时,我国水资源短缺形势依然严峻,水资源刚性约束不足,节水工作仍面临用水管理有待加强、节水措施有待完善、激励政策有待健全、监督力度有待加大等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根据加强节水工作的实际需要推进节水立法,制定节水的专门行政法规,全面、系统规范和促进节水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九条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3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发生需要重新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申请。经国家网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
答:激励和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给予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发展节水服务产业,引导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开展水权交易;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监督考核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撰稿:翁琼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