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诈骗罪,向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国家社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退缴行贿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调查报告》显示,因存在未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部署要求、未消除施工现场有限空间防水防腐作业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擅自经营无任何标识的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调查组建议江西赛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姚锟、郑洪良;江西赛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慧兰;四川省渝鑫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负责人罗为民;章贡区嘉汇涂料销售部经营者郭行5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涉及事故有关公职人员13人,建议移交相关机关进行追责问责。
调查组还建议四川省渝鑫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易树平,因未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由住建部门实施信用惩戒;对章贡区嘉汇涂料销售部销售的无标识天那水货物源头,江西赛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从外地采购的无标识天那水的货物源头单位,施工现场使用的911聚氨酯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追查。
司法改革有什么规律可循,又要达到什么目标?景汉朝指出,从改革内容看,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历程,从计划经济时代交易少、纠纷少、案件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司法体制改革也呈现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脉络,这一轨迹与逻辑,是对司法改革规律性认识的生动阐释,完全体现了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司法改革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的风气。(撰稿:易楠枝)